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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初,业主入住兆丰园小区后,发现房屋面积有“缩水”现象。同年上半年,小区部分业主以建设行政部门为被告,玉泉房地产开发中心为第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建设行政部门在对房屋面积进行登记时,将不符合规定的房产测绘成果作为认定房屋面积的依据,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判决撤销房产证中对房屋建筑面积一项内容的登记。
2005年8月,业主以玉泉房地产开发中心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不符合国家规定为由,起诉到一审法院。认为所购房屋阳台按不封闭阳台计算面积,地下一层全部面积均不应计入公推面积,要求判令玉泉房地产开发中心根据重新确定的公摊系数和销售单价与购房人重新结算房价款,双倍返还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业主以阳台不应按封闭式阳台计算面积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中,就阳台面积如何计算,向规划部门、建设部门、测绘部门确认进行了反复核实。二中院认为,该小区房屋的阳台虽然原设计为非封闭式,但玉泉房地产开发中心在该楼建设过程中,取得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同意,将阳台进行了封闭。封闭后的阳台已经竣工验收,符合设计及建筑要求。在业主与玉泉房地产开发中心签订购房合同时,诉争房屋已经建成,购房人已经知晓阳台为封闭式,且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亦明确约定阳台为封闭式,而非不封闭式。因此,玉泉房地产开发中心将封闭阳台交付业主并未违反合同约定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另外,依据1999年底北京市规划局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办理规划许可证件与房地产权属证书若干问题的工作衔接办法》规定,封闭阳台毋需规划部门审批。因此,封闭阳台的行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玉泉房地产开发中心交付业主的是封闭式阳台,则应当按照封闭式阳台的相关标准计算面积。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