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明珠资讯--肇庆人才招聘|肇庆楼市房地产|肇庆旅游|肇庆自由市场|肇庆交友|肇庆企业黄页|肇庆街|IT|肇庆汽车|健康|娱乐
 
 
用户名 密 码 个人 企业    
   
 
肇庆信息 企业信息 楼市频道 法律在线 人才频道 时  尚 IT资讯 时代论坛 肇庆交友
自由市场 网上商城 便民广告 健康生活 电影频道 电 视 剧 网络电视 明珠博客 团 购
法律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举案说法 > 正文
我要咨询
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有效?
查看:16388  2007/9/18 9:29:55 字号【  
【问】甲购买了一套平房,购买时只签订了私人合同(有证人),合同约定有关过户手续、税费等由卖方承担。但甲交付全部房款后,卖方一直没有办理有关过户手续,请问房地产买卖应当如何办理有关手续?我们的买卖合同成立了吗?我应当怎么办?

  【解答】

  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七)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凭过户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根据我国合同法等规定:
  1)只要出卖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双方自愿订立书面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成立、生效,但房屋买卖需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才产生权属变更的法律效果。产权过户登记是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
  2)未进行产权过户登记不发生产权转让的效果,但并不影响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本案中,卖方拥有房屋的产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由卖方办理契税、产权过户手续,所以您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卖方履行义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若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有关损失。

 

  

明珠资讯 版权所有 © 2002-2007
服务咨询:0758-2262888转0
ICP证:粤ICP备10222458号-2